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建發〔2017〕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鋼結構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6〕134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建管〔2016〕64號)要求,為加快我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充分發揮專家的智力資源和技術支撐作用,規范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管理,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
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鋼結構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6〕134號)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促進我區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建管〔2016〕64號)要求,為加快我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充分發揮專家的智力資源和技術支撐作用,規范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委員會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建和管理。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由規劃、設計、施工、質量檢測、經濟、建筑材料、投資策劃與決策、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及行業監管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定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戰略、技術發展途徑、技術攻關重點等工作中,發揮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決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促進建筑產業技術升級。
第五條 專家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研究和制定裝配式建筑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
(二)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編制、技術論證、性能認定等方面的技術把關和服務指導;
(三)裝配式建筑項目技術論證和認定工作,包括項目設計方案、造價控制、建設過程、竣工驗收等環節的技術論證和認定,為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提供依據;
(四)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和生產基地進行論證,專家委員會的論證意見將作為項目和生產基地享受各項優惠激勵政策的主要依據;
(五)裝配式建筑領域中創新科技引進和推廣的論證工作;
(六)了解、掌握和研究裝配式建筑相關科技發展動態,及時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七)承擔相關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專項工作。
第六條 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議事原則:
(一)專家委員會委員在決策咨詢活動中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就裝配式建筑先進技術、政策、發展規劃等展開研討,為政府管理部門決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三)對有關部門組織的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審核、生產基地審核、示范項目審核、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技術方案審核、重大科技項目論證和地方標準審查等專家論證會議,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成立評審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會推薦;
(四)專家委員會成員適用回避原則,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委員會成員參與該項目論證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的產生和任期:
(一)專家委員會委員人選可由專家所在單位或行業協會推薦,或者專家自薦等方式申報,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后產生,由專家委員會向社會公示;
(二)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續聘續任。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領域為規劃、設計、施工、質量檢測、經濟、建筑材料、投資策劃與決策、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及行業監管等。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高級以上(含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熟悉裝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規、相關技術和標準,在裝配式建筑領域有較高的學識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強的影響力;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公正、廉潔,有一定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工作協調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積極參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社會活動,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自愿接受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專家的相關管理;
(七)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相關部門和專家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廉潔自律,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
(二)積極參加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嚴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維護咨詢論證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四)對涉及商業秘密和決定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動態管理,不斷完善。定期對專家委員會進行更新,移除不再符合要求的專家。
第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資格立即終止:
(一)自愿退出;
(二)因職務變動、健康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資格:
(一)未經專家委員會許可,以專家委員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的;
(二)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觀公正履行專家委員會委員職責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專家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評審會議的;
(四)在咨詢、評審等活動中,超越政策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的;
(五)經舉報查實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